親愛的妹妹,我想跟你討論一個議題,就是性侵害,或者俗稱的,唔。強暴。因為我不喜歡用「強暴」兩個字來形容這樣的行為,所以請讓我用「性侵害」來討論。
從法律的層面來說,比較簡單。最常見的是以「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」發生性行為,雖然我不知道催眠術如何讓對方就範而發生性行為,不過,甜言蜜語或謊言,肯定不是催眠術。其次,是「利用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」,而讓對方不知道抗拒,而發生性行為,我們稱為「趁機性交」,最典型的狀況就是喝醉以後,在無意識的狀況下發生性行為。第三種是對「受自己監督、扶助、照護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」,就是「利用權勢性交」,例如老師要求學生用身體交換成績。最後一種情況,就是當你你未滿十六歲的時候,跟你發生性關係,無論你怎麼想,這個人都是犯法的。
孩子,我擔憂的不是你未滿十六歲、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權勢威脅、趁你不省人事對你性攻擊,這些你會懂,因為當發生這樣的情況時,你會明確的知道身體自主權被侵害。用暴力、恐嚇、威脅的方式要跟你發生性行為,這就是有罪的。儘管這個要證明他有罪的過程,會讓你身心俱疲,而且你會接受各種的拷問,來證明你被他性侵害是真的,然後讓他到監獄裡「反省」三年上下。